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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残筇索韵(六)·关于孤平

yulin201 发布于2018-06-06 07:13   点击:1319   评论:3  

残筇索韵(六)·关于孤平

(学习笔记)

 

在一些论诗律的书中,常认为诗句“犯孤平”是格律诗的大忌,应力求避免,并且按唐人习惯用法,找出了一种避免孤平的方式。此说流行较广,很少有人提出不同意见。

所谓犯孤平,大体上有两种看法。

一种看法:认为犯孤平的句子,特指五言和七言各一种平脚句式而言。在五言的“--II-”这个句式中,第一字必须用平声,如果改用仄声字成为“I-II-”,那么全句除了韵脚之外,便只有第二字是平声。这种情况,便叫犯孤平。七言是五言的扩展,所以在“II--II-”句式中,第三字也必须用平声字,如果改用仄声成为“III-II-”,那也叫犯孤平。

另一种看法,认为一句诗中凡是两个仄声字中间夹一个平声字,不论句子其他地方是否另有平声字,就算孤平。例如上述五言句中的“平平仄仄平”句式,如果把第一字换成仄声,那么第二字就被第一第三两个仄声字所夹,成了孤平。又如七言句子的“II--II-”句式,如果把第三字换为仄声,那么第四字便被第三第五两个仄声字所夹,成了孤平,

持以上两种看法的,他们还按照唐人的习惯用法,提出孤平补救的办法,这就是:如果在五言句“平平仄仄平”的第一字用了仄声时,只要把第三字改用平声字,使句式成为“仄平平仄平”,就可以算作合律;同样,七言句“II--II-”的第三字如果用了仄声时,也只要把第五字改用平声字,使句式成为“III--I-”,这也就算作合律。这种经过这么补救,把一句本来犯了孤平的句子挽救过来,使它在音律上符合要求的办法,称为“孤平拗救”。

所谓孤平拗救,意思是指用拗句来补救孤平。因为按照律句格式,平脚句末三字的平仄安排,只有“II-”或“I--”两种,现在用“-I-”来补救孤平之拗失,实际上是以拗救拗,所以称为“孤平拗救”。

不过,对于“犯孤平”这条戒律,我们现在也不必过于拘泥。因为所谓“孤平”的提法,本身就不很科学。顾名思义,“孤平”应该是一句中只有一个平声字,这才叫“孤”;如果一句中连韵脚已有两个平声字,就不存在孤平的问题。而且诗歌格律的产生,要求诗句受格律的约束,目的在于使诗句的音韵做到规范化,进而增强音乐美感,提高艺术感染力,并不是有意要制定一套烦琐的清规戒律来束缚诗歌作者的手脚。格律诗句之所以提出应避免出现孤平,就是鉴于一句诗中如果仄声字过多,而平声字少到只有一个,那么读起来就难以使声韵有起有伏,听起来会感到单调,从而也将减低作品的艺术效果。所以,人们一般要求在一句诗中至少包含两个平声字;可是“I-II-”这种句式,不但连韵脚在内,已有两个平声字,而且句中第一个节拍用平声字,第二个节拍用仄声字,句末又用平声字,这种平仄交错的句式,读起来声律也是和谐的,为什么要指责它因犯了孤平而必须避免使用呢?大家知道,五言句平声韵脚句子,另有一种“III--”句式,是五言格律诗的标准句式。这种句子,全句连韵脚在内也只有两个平声字,但过去的格律书却又不认为这种句式是犯了孤平。同是五言平脚句,又同是句子两个平声字,为什么前一种句式算犯孤平,而后一种又不算犯孤平呢?

其实“I-II-”这种被认为在唐人律诗中绝对不用的孤平句型,即使在现存唐诗中也曾出现过。如戴叔伦《送友人东归》诗中的“出关送故人”句、钱起《松囊阳卢判官奏开河事》诗中的“一言简圣聪”句,都是“I-II-”句型。所以,认为这种句型不合格律而主张避免使用的论点,其论据似乎还不很充足。

至于七言中的“II--II-”句式,和五言“--II-”句式一样,如果把第三字改用仄声,句子仍有第四字和末一字是平声,而第四字的平声同样是节拍所在,符合平仄交错的规则。因此唐人对这种“II--II-”句式,凡是第三字用了仄声的,也不一定非要把第五字改成平声,有时只是变动第一字的平仄,使全句成为“-II-II-”句型,也就可以了。例如白居易《燕子楼三首》(其一)的“清夜一声白雪微”句、许浑《泊蒜山津闻东林寺光仪上人物故》的“寒殿一灯夜更高”句、罗隐《钱唐见芮逢》的“狂忆叛身入酒船”句,都是这种句型。

至于认为两个仄声字夹一个平声字便算犯孤平的说法,也缺乏说服力。就以“I-II-”这种句型来看,第二字平声是节拍所在,虽被第一、第三两个仄声字所夹,但并不影响节拍用字的平仄交错,因而对整句诗的声律影响不大。而且持这种说法的人,他们提出的补救办法,与持前一种说法的补救办法相同。这就产生了另一个问题,即:经过补救的五言“I--I-”句式和七言“III--I-”句式,其中末三字都存在两个平声字夹一个仄声字的情况。如果两个平声字夹一个仄声字不合律的说法能够成立,那么经过补救的以上两种句型,仍然不合格律要求。

过去还有人认为犯孤平只限于句末是平声字的句子,如果句末是仄声字,即便全句只有一个平声字也不算孤平。这种说法也可以研究。我们知道,句末是仄声字的句子,较句末是平声字的句子,本身已少了一个平声字;照常情说,它需要在别的地位,有更多的平声字,才能使音律调和,这是一般常理。可是现在我们对仄脚句允许全句只有一个平声字而不算孤平,但对句末已有一个平声字的平脚句却反而要求它除了韵脚外还必须再有二个平声字才算合律,这在道理上也是讲不通的。

我们认为过去研究诗律的书中,所以会提出这么一些规定,可能是作者根据唐代格律诗的实际情况而得出的初步结论。比如,在唐人的五绝或五律诗句中,确实较少有“I-II-”这种平脚句式;而仄脚句中又常有只有一个或两个平声字的情况。同样,七言平脚句中“III-II-”句式也不多见;相反,五言句的“I--I-”和七言句的“III--I-”句型却比较常见。于是便认为这就是前人制定的规矩而不能改变。事实上,这些规律可能并不是当年诗作者有意设置的,而是后代研究诗律的人的个人看法。

格律是为作品服务的,一条格律是不是合理,要作科学分析,我们不能不加分析而一味跟着前人的脚步不敢突破。

因此,关于孤平这个概念,我们似乎也不必像前人那么严格地看待,而是可以大胆地从中解放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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