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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对《中华通韵》的质疑

竹林客z 发布于2018-07-24 22:25   点击:2230   评论:14  
本文主要从韵书制定的基本原则及理论依据两个角度对《通韵》进行了分析。指出了其在制定颁布程序上的不严肃、不严谨;在理论依据上的不合理,站不住脚。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对《中华通韵》的质疑

——就《中华通韵》致中华诗词学会、教育部语用司的公开信

 

尊敬的中华诗词学会各位会长、尊敬的教育部语用司各位领导:

前不久,在网上看到以下几则消息:

1.2018424日,《中华通韵》课题结项鉴定会在京召开。中华诗词学会会长郑欣淼等课题组全体成员,北京大学中文系教授耿振生等相关高校、科研机构专家学者和中小学教师代表,教育部语用司、语信司司长田立新以及教育部相关司局同志近30人出席会议。会议由专家鉴定组组长耿振生主持。

2.201859日上午9时,由教育部语用司和中华诗词学会联合推进的《中华通韵》教学实验启动仪式在北京天健宾馆举行。教育部语言应用正厅级巡视员娄晶、语言应用处处长张艳,中华诗词学会常务副会长范诗银,中华诗词学会副会长林峰及全国18个中小学的校长、教师代表,中华诗词学会办公室、学术部、宣教部、网站等部门领导50余人参加了启动仪式。

3.201857日,由教育部语言文字应用管理司和中华诗词学会面向全国联合发出了《关于举办2018“中华通韵”诗词创作征集活动的通知》。该活动由教育部语言文字应用管理司和中华诗词学会主办,由中华诗词学会学术部和北京网高科技股份(《今日财界》手机电视平台)承办。要求以中华诗词学会“中华通韵”课题组研究制定的《中华通韵(十六韵)》(草案)为押韵依据进行创作。

据说,此《通韵》还将由教育部以行政命令方式在中小学教学中推行。(不知是否已正式发文。)

以上消息,大有以行政命令方式在全国范围内(特别是在学校范围内)强制推广执行《中华通韵》的趋势。

为此,笔者不禁想发表一点自己对《中华通韵》的质疑,以供中华诗词学会的专家们及教育部语用司的领导们参考。

一、从韵书制定原则角度对《通韵》制定及颁布程序的质疑

韵书,是一个时代或时期作诗填词的人进行创作时押韵的标准,特别是由官方主持制定并推广执行的韵书,更带有一定的法定性。因此,一部韵书的制定、颁布并推广执行,是一件极其严谨、严肃的大事。

在我国文学发展史上,隋代及以后的各个时代都有根据当时的语音情况而制定的,为官方认定并全国通行的主要韵书,作为当时文人创作韵文作品时押韵的标准。

到了现代,由于语音的发展变化,古代韵书中很多属于同一韵部的字现在读起来不押韵了。于是,便产生了制定新的韵书的需要和要求。

从1941年至今,分别有以下几部现代韵书主要通行在现当代各不同的历史时期:

首先是1941年,中华民国政府颁布了国语推行委员会委员黎锦熙、卢前、魏建功等人根据现代语音实际情况编撰的第一部国语韵书《中华新韵》。该书将中华新韵归纳为十八个韵部,成为当时作诗的人普遍遵循的韵书。

其次是1965年,中华书局上海编辑部在《中华新韵》的基础上又编辑出版了《诗韵新编》(该书于1978年由上海古籍出版社修订,1984年再修订,1989年第四次修订出版。)依然将现代诗韵归纳为十八韵部,简称“十八韵”。成为上世纪后期较为通行的新诗韵韵书。

再次是20055月《中华诗词》编辑部由中华诗词学会赵京战等人整理编辑的《中华新韵》,将《诗韵新编》的十八韵进一步归纳为十四个韵部,简称为“中华十四韵”或“十四韵”,成为本世纪以来普遍遵循的新诗韵韵书。

这些韵书,多由官方制定或认可,具有一定的权威性,被广泛遵循,成为当时人们押韵的主要标准。

由上可知,每个时代虽然不一定只有一部韵书,但都只会有一种由官方认定及大众认可的主要韵书普遍通行,作为押韵的标准,以供大家作诗填词时共同遵守执行。

《中华新韵》(十四韵)以汉民族共同语(普通话)语音为基础制定,从2005年使用至今,已为广大民众认可、熟悉,并在韵文创作中自觉遵守。其韵部的归纳,虽也存在着不甚合理,需要修改的地方,但并未脱离当前依然是以普通话为汉民族共同语的语音实际,对其只是需要进行修改完善的问题,还未到必须另外制定一个新的诗韵来代替它的地步。《中华新韵》前言中也明确说过:“我们认为,声韵改革是一件大事,不是一蹴而就的。《简表》并不是十全十美的,通过一个阶段的试行,还要进行修订和完善。”

然而,令人遗憾的是,今年(2018年)3月,中华诗词学会的新韵课题研究小组又另外制定了一部新的《中华通韵》,在没经过向全国诗词界各级诗词组织和社团广泛征求意见,进行修改并试行的前提下,更在没有正式发文宣布废除《中华新韵》的前提下,便由教育部语言文字应用司、中华诗词学会联合颁布,并在中小学推广执行。造成了在同一个时期内同时出现了由同一个最具权威的全国性诗词组织(也相当于官方)颁布的两部新诗韵韵书的情况。这样,便给全国用新韵进行诗词创作的人造成了一个极大的困惑:到底该以哪个新诗韵作为押韵的标准?从而人为地造成了新诗韵押韵标准上的混乱情况。

我们不禁要问:这样做,有必要吗?

笔者认为,这是一种极不严谨极不负责的态度和极不正常的现象。

一部法规性文件的制定,是一个极其严肃并严谨的过程。并不是谁都可以凭自己的主观意志,想制定就制定,想强行推广执行就强行推广执行的。它必须根据客观需要的原则,经过一定的程序(甚至是法定程序),经过广泛地酝酿、讨论、修改、试行,最后才能正式颁布执行。《通韵》的制定、颁布、推广执行则完全不是这样,其制定者们不是对已有的,已为大众熟悉并遵守的《新韵》进行修改完善,而是在没有客观需要的前提下,另外制定出一个新诗韵,并通过行政手段在中小学中强制推行。这种做法,完全违背了应有的科学精神和基本原则,不管《通韵》在内容上是否合理,单就这种滥用职权、急功近利的做法,就极端轻率,不负责任,令人反感。

二、从理论依据角度对《通韵》韵部归纳的质疑

      (一)《通韵》与《新韵》(十四韵)之比较

两个新韵对韵部的归纳上存在着较大的差别。试比较:

《中华新诗韵》(十四韵):一麻(aiaua)、二波(oe uo)、七尤(ouiu)、八寒(anianuan,üan)、九文(eninun,ü十二齐(i,ü,er)、十三支(-i 零韵母)、十四姑(u)。

《通韵》(十六韵): 一啊 a ia ua 二喔 o uo   三鹅  e ie   üe  四衣 i -i   五乌 u   六迂 ü 七哀ai uai 八欸  ei ui 十二恩 en in un ün   十三昂ang iang uang   十四英 eng ing ueng 十五雍 ong iong   十六儿(零韵母)er,

二者相比,存在着以下不同:

1.韵部数量上:一个十四韵,一个十六韵。

2.韵部代表字上:完全不同。

3.韵部先后顺序的排列上:作了改动。

4.韵部归纳上:《通韵》对十四韵的二波(oe uo)、三皆(ie,üe)、十一庚(engingongiong)、十二齐(i,ü,er)、十三支(-i 零韵母)等五个韵部进行了调整。分别将《新韵》二波的“e”归入了三鹅(即《新韵》的三皆);将《新韵》十一庚分为了十四英、十五雍两个韵部;将《新韵》的十二齐拆散,其中的“i”并入了四衣韵,“ü”独立为六迂韵。“er”独立为十六儿韵。

笔者很想知道,《通韵》的制定者们在已有十四韵的前提下又另外制定(而不是修改)一个新的韵部,并利用行政手段强行推广的目的是什么?是十四韵已完全过时,不符合现代语音的发音实际了呢,还是十四韵问题太多,必须重新制定一个新的韵部来代替它?同时,笔者更想知道,《通韵》的制定者们对《新韵》作这四个方面(特别是第四方面)修改的理论依据是什么?

对第一个想知道的问题,笔者以为:《新韵》在韵部归类上虽然也有它的问题,但对韵部的归类大部分是符合现代汉语语音实际的,并未过时,而且早已为人们熟悉并遵循,对其只是修订的问题,完全没有重新制定一个新的韵部来代替它的必要。而中华诗词学会这样做,不管是想用《通韵》来代替《新韵》,还是想《通韵》《新韵》并行,无疑都是在划分当代韵部的问题上人为地给当今作诗填词的人在使用新韵创作时造成了困惑,使人们在判断押韵或不押韵时不知道到底应以哪个诗韵为标准,从而产生用韵问题上的混乱。

对第二个更想知道的问题,则是本文主要讨论的问题。

上面分析过,《通韵》对《新韵》的修改主要表现在韵部数量上、韵部代表字上、韵部先后顺序的排列上、韵部的归纳上四个方面。而第四是其中最重要的方面。

下面先将1.2.3三个次要方面简单讨论一下,再着重讨论第4方面的问题。

1.关于韵部数量问题。从古自今,各个时代韵书所归纳的韵部,都是根据当时语音的发音情况,按照由繁到简,由多到少的规律在逐步合并归纳,逐渐减少的。从《切韵》《唐韵》《广韵》的193韵部、195韵部、206韵部到《平水韵》的106韵部,再到《词林正韵》的19韵部,再到《诗韵新编》的18韵部、《新韵》的14韵部,基本上反映了这一规律。一般而言,韵部越少,给作诗填词留下的押韵空间就越大,使用起来也就越方便。《通韵》将《新韵》的14韵部改为16韵部,这个数量上的变化很小,对押韵的方便与否影响不大,关键是看这个改动是否有一定的理论依据或在理论依据上是否合理。

2.关于韵部代表字问题。从上面两个韵表中可以看出,《通韵》的韵部,不管与《新韵》相同还是不同,其代表字都与《新韵》截然不同。笔者猜度,《通韵》制定者们之所以这样做,无非想以之表示《通韵》与《新韵》韵部的区别,除此,笔者想不出其他理由。然而,这样做有意义吗?《通韵》中改动过的,与《新韵》不同的韵部,另外用一个新字来做代表字还情有可原,但大多数没有改动的韵部,有必要另找一个字来作代表字吗?笔者认为,《通韵》制定者们这种换汤不换药的做法,实在是“脱了裤子放屁”,没有任何意义。如果一定要说有意义,那么,唯一的意义便是徒然增加了人们的陌生感。

3. 关于韵部先后顺序排列的问题。汉语拼音的三十九个韵母是按照“aoe êiuü-i-ieraieiaoouiaieuauo üeiao iouuaiuei:anianuan üan eninuen ün angianguangenginguengongiong”的顺序来排列的。从上面两表中可知,《新韵》韵部先后顺序的排列未按此顺序,《通韵》韵部先后顺序的排列是按这一顺序排列的。对于这一点,笔者倒是赞同后者的排列方法。虽然这并不是什么必须修改的关键问题,但后者的这种排列应该说更为规范一些。

下面着重分析讨论第4方面的问题——《通韵》对《新韵》的韵部进行调整,重新归类的问题。

这是最根本的问题,是直接关系到《通韵》的这些调整归纳有无必要,在理论上是否站得住脚的问题。                          

(二)《通韵》对《新韵》韵部重新归类的分析。

一种文字韵部体系的制定,不能凭自己的主观意志,想当然地随意而为,必须要有一定的理论依据来支撑。现代诗韵韵部的归纳制定,其理论依据便是现代语音发音的实际情况,制定出来的韵部,既要符合现代语音学的发音原理,又要符合现代语音的实际情况。

目前通行的新诗韵《中华新韵》前言部分对划分韵部的依据及标准进行了说明:

    ① 韵部划分的依据是普通话。

    ② 韵部划分的标准是“同身同韵”。所谓“同身同韵”,是指将韵身相同的字归于同一韵部。“韵身”又是指“韵腹和韵尾的合称”。

《中华新韵》前言中又进一步解释道:

韵母可分为韵头、韵腹、韵尾三个部分,韵母开头的iu,ü称为韵头,韵头后面的元音部分称为韵腹,它是韵母发音的主部;韵腹后面的辅音部分,即nng称为韵尾。韵腹和韵尾合称韵身。

可见,《中华新韵》划分韵部的标准主要是普通话音节中的“韵身”。即“韵腹和韵尾”的“合称”。

由于没见到《通韵》(草案)的前言及任何说明,对这一点,不知《通韵》的制定者们是否认可?但《通韵简表》的末尾注有一句话:“《中华通韵》(十六韵简表)以《中华新韵》(十四韵)和《中华今韵》(十五韵)简表为参考依据。”故笔者姑且也以此作为标准来对《通韵》的韵部归类做一个简单的分析:

从前面《新韵》《通韵》的比较可知,《通韵》对《新韵》的修改(或不同)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1.将《新韵》二波的“e”归入了三鹅;2.将《新韵》十一庚分为了十四英、十五雍两个韵部;3.将《新韵》的十二齐拆散,其中的“i”并入了四衣韵,“ü”独立为六迂韵。4.“er”独立为十六儿韵。

下面逐一分析:

1. 将《新韵》二波的“e”归入三鹅(“e ie üe)。

《新韵》的二波包括“o e uo”三个韵母,《通韵》的三鹅包括“e ie üe”三个韵母。 

从语音学发音原理角度看:单元音“e”是“舌面、后、半高、不圆唇元音”,“ie üe”中的“e”由于韵头“i ü”的影响,已不再是“舌面、后、半高、不圆唇元音”的“e”了,而是另一个单元音“ê [ε]”,为了拼写上的方便,汉语拼音方案规定在书面上都用字母“e”表示。这是汉语拼音中一个字母代表了两个不同元音的情况。从舌位图可知,“ê”是“舌面、前、半低、不圆唇元音”。“e”“ê”相比,一个是“舌面后、半高”,一个是“舌面前、半低”,发音时,舌位的前后、高低都相去甚远,差别很大。而“o”是“舌面、后、半高、圆唇元音”,在舌位的前后、高低上,都与“e”相近,区别仅在唇形的圆与不圆上。发音上的区别不大。“uo”的韵腹是“o”,发音与“e”也相近。本着诗歌押韵的目的是使诗歌读起来琅琅上口,具有韵律美、音乐美的划分诗歌韵部的基本原则。发音上差距越小的元音,读起来就越顺口,也就越应归入一个韵部。故将“e与“o uo”归入同一个韵部比将“e与“ie üe”归入同一个韵部要合理得多。因此,《通韵》的这个归纳在理论上是站不住脚的。《通韵》这样处理,大概是望文生义造成的。(“e ie üe”中都有字母“e”。)

2. 将《新韵》十一庚分为十四英、十五雍两个韵部

《中华新韵》十一庚包括“eng ing ong ueng iong”五个韵母,《新韵》将之分为了十四英(eng ing ueng)十五雍(ong iong)两个韵部。

这种归类是否合理呢?

    《新韵》前言中曾说明:韵部划分的标准是“同身同韵”。这里的“身”指“韵身”,而“韵身”是“韵腹和韵尾的合称”。接着又进一步解释到:“有的韵母没有韵头,只有韵身。有的韵母没有韵尾,韵腹即是韵身。显然,韵身相同的字,发音取同一收势,读起来是和谐统一的,因而是押韵的。”

虽然,从现代汉语语音学的角度,这里对“韵腹”的界定并不准确,但《通韵》“以《中华新韵》(十四韵)和《中华今韵》(十五韵)简表为参考依据。”我们便姑且以此作为标准来对《通韵》将《新韵》十一庚分为十四英(eng ing ueng)十五雍(ong iong)两个韵部的归类作一个简单的分析:

“eng ing”中的韵腹分别为“e i”。同样,从语音学的角度看,“e”是“舌面、后、半高、不圆唇元音”,“i”是“舌面、前、高、不圆唇元音”。两个元音的发音在舌位的前后、高低上均有较大差别。因此,这两个只是韵尾相同,韵腹不同的韵母,在发音上是存在着明显差别的。看两个或几个韵母是否“同身同韵”,主要看韵腹,而不是韵尾。韵腹不同,仅韵尾相同的韵母,不属于“同身”的情况,自然也就不“同韵”了。故将“eng”与“ing”归为一个同韵部是有违“同身同韵”原则的。而这个韵部中的另一个韵母“ueng”中,“u”是韵头,“ng”是韵尾,“e”是韵腹,与“eng”中的“e”是同一个元音,属于“同身”,可以归为一个韵部。同理,十五雍“ong iong”中的“i”是韵头,“ng”是韵尾,“o”是韵腹,“ong”与“iong”属“同身”,可以归为一个韵部。

由此可知。《通韵》中十四英的归类同样存在着不合理之处。

3. 将《新韵》的十二齐拆散,其中的“i”并入了四衣韵,“ü”独立为六迂韵。

《新韵》十二齐包括“i,ü,er三个韵母。《通韵》对此作了如下修改:① 将“i”分出来,与《新韵》十三支合并成四衣韵。该韵部包括“i –i”两个韵母。② 将“ü”独立出来,成为一个单独的韵部六迂(ü)。

   《通韵》对《新韵》作这样的修改,又是否正确呢?请看分析:

首先,“i”在语音学中是“舌面、前、高、不圆唇元音”,“–i”在语音学中则代表了两个不同的舌尖元音。一个是“舌尖、前、高、不圆唇元音”(只用在平舌音“z c s”后),一个是“舌尖、后、高、不圆唇元音”(只用在翘舌音“zh ch sh r”后)。为了拼写方便,汉语拼音方案规定,在拼写时统一写成“i”。因此,在汉语拼音方案中,字母“i”也分别代表了三个不同的元音“i –i –i(后)”其中,“i”和两个“–i”首先在大类上就不是同一个类别(舌面、舌尖)的元音,在发音上相去甚远,谈不上相同或相近。故将它们合并成一个韵部,更是有违“同身同韵”的原则,《通韵》将其归为一个韵部,显然也是望文生义,是不懂现代汉语语音的外行做法。因此,《通韵》将其归为同一个韵部的作法,在理论上也是说不通的。相比之下,《新韵》将这三个单元音韵母(“i”“–i(前) –i(后)”)分开,分别归入十二齐、十三支的做法,更符合同身同韵的原则。

4.将“er”归为一个单独的韵部。

根据“中华诗词新韵研究”课题组公布的“中华通韵十六韵常用字简表”,属于“er”韵部的字有“阳平:儿而陑耏洏鸸鲕    上声:尔洱耳迩饵珥铒駬    去声:二贰佴咡”。总共加起来只有19个字。如按平仄算起来,属于平声的只有7字,其中,“陑耏洏鸸鲕”又是很少使用偏僻字,这样,“er”韵部常用的平声字就只剩下“儿而”两字了;属仄声的有“尔洱耳迩饵珥铒駬  二贰佴咡”12字,其中,“铒駬 佴咡”是偏僻字,常用的仄声字只有8个。因此,“er”韵属于险之又险,险到没有任何实用价值的险韵。难怪有人诘问:请《通韵》的制定者用“er”韵创作一首格律诗试试?

《通韵》将“er”独立为一个韵部,是沿用了杨兴发先生《中华今韵》的分类。有力挺《中华今韵》的人认为,“er”韵部“由于字数太少,它很难在传统诗词和韵文中发挥作用,但在某些曲艺的‘儿化韵’中却可以大显身手。”(彤星《<中华今韵>(修订版)序》)然而,此“儿化韵”之“韵”,非“韵部”之“韵”,而是“韵尾”之“韵”,此韵非彼韵也。虽“er韵独立,保持了普通话语音系统的本来面目”(同上),却与“韵部”风马牛不相及了。(附带也悄悄问一句:难道不独立,就不能“保持普通话语音系统的本来面目”了吗?)

韵部的制定是用来指导创作实践的,如果指导不了创作实践,这样的韵部制定出来有何价值?因此,《通韵》的制定者们将“er”单独出来作为一个韵部实在是没有任何实际意义。

   《中华十四韵》将“er”与“i,ü”归为一个韵部,虽然也有不合理之处,但至少比《通韵》要实用得多。

通过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通韵》对《新韵》的这几处改动在现代汉语语音学理论上均存在问题,无理论依据上的支撑。

结语

上面从韵书制定的基本原则及理论依据两个角度对《通韵》进行了分析。通过分析,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第一、在普通话语音没有任何改变的前提下,完全没有必要制定一个新的韵书来与大众已经熟悉并遵循的现有韵书并行甚至代替它。《通韵》的这种做法是人为地造成了用韵上的混乱情况。

第二、《通韵》的制定与颁布执行不符合法规性文件制定的程序及要求,十分草率,且有滥用职权之嫌。

第三、《通韵》对《新韵》韵部所作的调整及重新归类完全没有理论上的依据,是站不住脚的。

为此,笔者建议:

1.中华诗词学会及教育部语言运用司的有关领导应本着严肃、谨慎的治学态度,在《通韵》还未在全国范围内造成太大影响时,暂停推广执行《中华通韵》的一切活动及行政命令。

2.笔者以为,《新韵》在韵部归纳上确实存在一定问题,应该对其进行修改,使之进一步完善。(笔者便曾撰写过一篇《现代诗歌韵部理论依据之我见》的小论文。对制定现代诗歌韵部的理论依据进行了一点粗浅的探讨,对《新韵》中不合理之处提出了自己的一点修改意见。这里就不再赘述了。)现在,修改时机已成熟,建议组织人力对其进行修改。但没必要另外再弄出一个毫无新意且理论上站不住脚的《通韵》来显示自己的“政绩”,造成人为的混乱。

 

                                                                            贵州省贵阳市诗词爱好者 

                                                                                        曾晓鹰

                                                                                  2018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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