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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格律诗的写作中可以重复用字吗?

羽佳蒙汜 发布于2019-06-18 07:55   点击:12986   评论:1  
 格律诗中,有文字“避同”之说,即避免同字重复。这属于一般性常识。但是,格律诗中的“避同”,指的是非修辞性重复,不包括修辞性重复。曾有人没弄清这两者的区别,用修辞性重复的例证来反驳“避同”之说,从而出现所指对象的错位现象。本文在对格律诗中的修辞性重复和非修辞性重复加以区分的基础上,来讨论格律诗中的“避同”问题。
  
  汉魏以前的古诗,在文字上是可以重复的,理论上也没有避免“重出”、防止“相犯”的说法。六朝以降,随着诗歌形式的日趋精致,便有了避免“重出”、防止“相犯”之说。这个问题,刘勰在《文心雕龙·练字》中已经明确地提出来了。他的原话是:“重出者,同字相犯者也。《诗》、《骚》适会,而近世忌同。若两字俱要,则宁在相犯。”意思是说,《诗经》和《楚辞》善于融会贯通,并不在意于重出、相犯的问题,近世则忌讳诗中出现同字。当然,如果重字不得不要时,则是可以相犯的。按照刘勰的意见,“忌同”未尝不可,但也可以灵活对待,不必死拘规则。
  
  唐代格律诗形成后,进一步明确了同字“相犯”的问题,即在一首诗中,应尽量避免文字上的重复。只是在格律诗中的“避同”,不包括修辞意义上的文字重复,即修辞性重复不在“相犯”之列。
  
  格律诗中,常见的修辞性重复有三类情况:一类是叠字,一类是顶针,一类是复辞。
  
  叠字这种修辞格在传统诗歌中使用十分广泛,《诗经》中就有大量的叠字句。格律诗形成后,无论五言,还是七言,都采用叠字来突出语言表达的音韵感和节奏感,强化摹状、抒情的效果。如“萧萧班马鸣”(李白),“飘飘何所似”(杜甫),“漠漠水田飞白鹭”(王维),“翦翦轻风阵阵寒”(王安石),“青山历历乡关梦”(元好问)等等。显而易见,叠字不是“相犯”,兹理易明,无须赘述。
  
  以顶针修辞格出现的文字重复,在格律诗中虽不多见,但同样存在。顶针指的是上句末尾字、词与下句开头字、词相同,构成一种回环相扣的表达效果。如元稹的“寥落古行宫,宫花寂寞红”,即顶针格的应用。由于传统诗句高度简练,句式往往是经过压缩的,因而顶针这种辞格还有一种比较特殊的表达,就是将两字用于同句之内,同字相连,表面上看似叠字,实际上不是作为修辞格的叠字。比如说,“月光如水水如天”(赵嘏)、“自是不归归不得”(崔涂)之类的句子的重字,便是如此,因为它实际上是两句的压缩。“月光如水水如天”,用口语表达就是“月光如同水,水如同天”。
  
  在复辞这种修辞格中,重复的字、词不是相连的,而是被其他文字隔开来,它可以在同句中,也可以在不同的句子中。于是,格律诗中的复辞,有句内重复,也有句外重复。常见的句内复辞有这样几种情况:(1)一、三字重复,如“舍南舍北皆春水”(杜甫),“听水听风笑到家”(袁枚)。(2)一、五字重复,如“一枕新凉一扇风”(刘翰),“不养丹砂不坐禅”(冯班),《红楼梦》中的名句“秋花惨淡秋草黄”也是一、五字重复。(3)二、五字重复,如“不羡神仙羡少年”(袁枚),“不爱红装爱武装”(毛泽东)。(4)二、六字重复,如“烟笼寒水月笼沙”(杜牧),“浓似春云淡似烟”(纪昀)。(5)三、六字重复,如“欲把西湖比西子”(苏轼),“暂时相赏莫相违”(杜甫)。(6)四、七字重复,如“直把杭州作汴州”(林升),“瞥地红梢更绿梢”(王又曾)。(7)一二两字与五六两字重复,如“紫薇花对紫薇郎”(白居易),“半缘修道半缘君”(元稹),“昨夜星辰昨夜风”(李商隐),“断续声随断续风”(赵嘏),“如此烟波如此夜”(舒位)等。其中,重复的两字可以是一个词,也可以是两个单字。(8)一、三、五字重复,如清代女诗人何佩玉的“一花一柳一鱼矶,一抹斜阳一鸟飞。一山一水一禅寺,一林黄叶一僧归”。
  
  应当说,格律诗由于受到单调的平仄转换的限制,句内的复辞有相应的定格。二、四字不能重复,四、六字不能重复,因为“二四六分明”。在五言“平平仄仄平”、七言“仄仄平平仄仄平”句式中,由于对“孤平”的避忌,五言的一、三字、七言的三、五字不能重复。前面举到的何佩玉的“一字诗”中,第二句中是一、五字重复,不像第一句的一、三、五字重复,因为用的正是“仄仄平平仄仄平”句式。
  
  格律诗中的句外复辞格,常是表达的主题词、中心词的回环关照,其作用在强调或对比。崔颢《黄鹤楼》中,“黄鹤”一词三次重复,因为它是诗人反映的中心词,在一再强调中突出了“鹤去楼空”的感受。卢梅坡的“有梅无雪不精神,有雪无诗俗了人。日暮诗成天又雪,与梅并作十分春”,“梅雪争春未肯降,骚人搁笔费评章。梅需逊雪三分白,雪却输梅一段香”,在梅、雪之间两相对照,以彰显各自的美妙之处。崔护的“去年今日此门中,人面桃花相映红。人面不知何处去,桃花依旧笑春风”是两年之间的比照,中间省去了“今年今日此门中”,在“人”与“花”的重复中呈现出同与不同的情景。这类复辞十分自然熨帖,正是顾炎武曾提倡的“复而不厌”的典型例证。
  
  除了修辞意义上的文字重复,非修辞性的重复则应当力求避免。当然,“忌同”不是绝对的。刘勰关于“若两字俱要,则宁在相犯”的论点,对于格律诗来说,依然是适用的。在唐宋及后世的名诗中,出现非修辞性重字的诗作为数不少。如崔颢《黄鹤楼》中,“空”两次重复,“人”两次重复,因用得自然妥帖,读来不觉重复。程颢的《题淮南寺》和《秋月》,都是名诗,选入《千家诗》,前诗两“秋”字,后诗两“红”字,皆不影响诗的意境。元人吴澄的《咏雪》,“江”、“水”、“天”三字都出现重复,但同样被人们当名诗看待。可见,“避同”也不是绝对的。
  
  归纳起来说,格律诗中,要分清修辞性文字重复和非修辞性文字重复。对非修辞性文字重复要尽量避免,但并不是绝对要防止“相犯”。必要时,重复也无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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