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深受大陆法系影响,对正当防卫的认定,有着极为严格的规定,必须同时具备起因条件、时间条件、主观条件、限度条件等标准方能成立。因此,遭受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时,奋起反击,致死致重伤,便会被认为防卫过当(所谓“后果论”)。然而刑法没有“防卫过当”之罪名,一旦被确认防卫过当,即被引向“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起诉。
2018年8月27日晚,在江苏省昆山市震川路发生的于海明致刘海龙死亡案,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和焦虑。
2018年9月1日,昆山市公安机关以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为由对该案作出撤销案件决定。一时焦虑的国民如释重负。
这个撤诉决定,具有里程碑式的历史意义。它申明了正当防卫的要点在于正当,其次才是“是否合乎标准”。在判断是否合乎标准时,应还原到当时应急、惊慌的状态加以考察,而不能以事后理性人的状态来苛求其分寸感。在遭受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时,法律应赋予防卫人以无限防卫权。而刑法第20条第3款正是这么规定的。昆山案,逆转了长期以来执法当局的一种“司法迷茫”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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