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部分诗者参与诗赛,是希望得到认可,这无可厚非,但期望绝对公平是缘木求鱼;审美的共性是历史的发展的,而评委是个体的,个性的,不能期望评委有没有个性的审美取向;所以,评委的任何基于作品的评价,你都必须接受,虽然可以不认可。辩论可以有,置气则毫无意义。
杜甫不被同时代诗人推崇,这不能否定他的伟大,个性是否容于共性,是得到评价的第一根据,唐诗之照耀千秋,都是由一个个鲜明个性构成的共性才有的结果,我们在尊重诗者的个性时候,也应该尊重评委的个性。所以,我以为评委的独立打分,不应当受评价以外的约束。
评委或许没有就打分说明的义务,但为减少诗外因素的干扰,我觉得至少对前几名的打分,如果出现异常,如给极高分,或给0分、负分、不打分(等同0分),应当适当给出理由。当然,水平到了好了堂这样的,相比之下参赛作品都只有被鼓励的份,另当别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