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戎狄 男 53岁
吴丝蜀桐张高秋,空白凝云颓不流。

何物杨森翔,也敢抄袭、篡改我的诗!

何物杨森翔,也敢抄袭、篡改我的诗!   2021年2月19日,看到国家公布的中印加勒万河谷冲突事实真相,我深为英雄事迹所感动,写了《为中印加勒万河谷冲突牺牲四烈士敬作古体》,贴在咱们诗词吾爱网上。辞浅意薄,竟得网站专栏推荐,并获诸多诗友肯定,不胜汗颜。   万没想到,今日有好友通报:“你的诗被抄袭了,可向对方平台反映一下,伸张一下权利。”再看下面的材料,抄袭者名叫杨森翔,是登载在《中华诗词杂志》网络版上的。天下竟有如此厚颜无耻之人!我从来不对无耻之人动怒,不值得。我也没有兴致找《中华诗词杂志》交涉,犯不上。可是仔细审查之后,发现了一定要明为宣示的问题。因为此人不是蠢,就是坏。我认定其为坏!   诗的内容,这个杨森翔是全抄,只有“惜我桓桓士,凛然赴前军”两句,是抄的旧版“惜我桓桓士,暗夜赴前军”。我昨天才把“暗夜”改成了“凛然”。如此改易,是因为仔细考察、研判网上的有限视频,我发现祁团长带领少量官兵前出交涉,遭印军无耻围攻,是在白天;祁团长身负重伤,也是在白天;则四烈士中,陈红军、陈祥榕、肖思远同志,可以断定是白天牺牲的;入夜后,我援军赶到,才把印军暴揍到崩溃。   时间问题,或许只是小节,可这个杨森翔,竟然把我的诗题改成了《为中印加勒万河谷戍边英雄作》,这是严重的政治问题!《为中印加勒万河谷冲突牺牲四烈士敬作古体》,“为/中印加勒万河谷冲突/牺牲四烈士/敬作古体”,“中印/加勒万河谷/冲突”,“中印”是说明谁和谁“冲突”的,“加勒万河谷”是说明在哪里“冲突”的,“中印”和“加勒万河谷”都是“冲突”的定语,没有丝毫问题。《为中印加勒万河谷戍边英雄作》,“为/中印/加勒万河谷/戍边英雄/作”,要么是“为/中印/加勒万河谷戍边英雄/作”,不但我军是“加勒万河谷戍边英雄”,入侵的印军也是“加勒万河谷戍边英雄”;要么是“为/中印加勒万河谷/戍边英雄/作”,把我国的“加勒万河谷”变成了分属“中印”。如此措辞,包藏祸心,杨森翔就是个反贼!   我的作品,只在咱们诗词吾爱网发表,反贼杨森翔能够抄袭、篡改,唯一的可能,是他穿个马甲在此潜水。我要正告此人:赶快悬崖勒马,联系所谓《中华诗词杂志》网络版的编辑,把诗题改正确了!否则国法难容,辣笔小球就是你的前车之鉴!   2021.2.24.华夏戎狄。   说明1:此事是误会所致。中华诗词学会网络信息部武立胜先生联系我,说是杨森翔先生在自己的微信朋友圈转发了我的诗(注明是转发),他的友人误以为是他写的,就推荐给了中华诗词学会,造成误发。截图都发给我了,应当是真的。以为是冬瓜,结果是西瓜,麻烦诸友吃瓜,大家都散了吧。2021.2.24.华夏戎狄。(此帖很快删除。)   说明2:此帖本已删除,可昨日下午又生变故,微信询问武立胜先生,录于下:   狄:武先生:有诗友跟我说,说您那里的公众号上,我的那首诗还没有删除。什么时候能删除? 武:公众号上的单个作品是无法删除的。要删除就得删除整个专辑。 狄:我删文章的时候,真没想到您那里不删诗,或无法删诗。我本来以为,抹去一切痕迹,就当没发生过,最好。这样,我把文章恢复了,再加一说明,谅对贵公众号亦无大害。 武:这样好。澄清事实,也不伤和气。我今天已经跟领导们汇报了此事,特别提到了志通先生很大度。 狄:诗题的改动,大有问题,我文章里已经写了。除此之外,此诗的结尾一段,如果是我这样的人写,是没问题的,可作者要是官员或半官方人士,就有问题。我也不知那位先生是不是。算我多嘴,提醒您一下。多谢费心。晚安。   没办法,为澄清事实,只得再贴出来。我文章中“不是蠢,就是坏。我认定其为坏”、“包藏祸心”、“反贼”等语,都是建立在对方“有意为之”的基础上的,既然对方之失误是因为“马虎”,我的这些话当然也不作数了。马马虎虎、凑凑合合,是各处都有的毛病,如今是理工科好些,文科就差些,总之都有进步的空间。祝中华诗词学会微信公众号越办越好!2021.2.25.华夏戎狄。   昨晚在群里得知,站长亦为此事劳心,敢致谢忱。

说明3:与阮郎归来(杨森翔)先生的对话:   杨:“……。”(狄按:此段文字不见了。不知是系统丢失,还是杨先生删除。)   狄:此事已经妥善。误会误会。握手问好。   杨:谢谢理解!握手!   狄:那个公众号上的诗还没有删,甚是奇怪。我在联系武编辑,还没有回复。兄若有渠道,也可促其删除。此事快些解决为好。握手问好。   杨:我所有的消息都是靠一个朋友的电话获得的。我确实没有武编辑的电话或其他联系方式。不过,我可以把你的意见告诉我的那位朋友,请他转告。握手祝好!   师友你好!刚刚我上网看到你的帖子又恢复了。虽然有所说明(没办法,为澄清事实,只得再贴出来。我文章中“不是蠢,就是坏。我认定其为坏”、“包藏祸心”、“反贼”等语,都是建立在对方“有意为之”的基础上的,既然对方之失误是因为“马虎”,我的这些话当然也不作数了。马马虎虎、凑凑合合,是各处都有的毛病,如今是理工科好些,文科就差些,总之都有进步的空间。祝中华诗词学会微信公众号越办越好!2021.2.25.华夏戎狄。),但,我是无辜的,我可没有你批评的“马虎”。你帖子指名道姓骂的可是我呀,我可受不了.....   狄:您好:1我完全没有想到,中华诗词学会微信公众号,能不经作者本人同意,就发表作品。2我也没想到,当发现错误之后,中华诗词学会微信公众号竟选择不改正。(其实改正很容易,把专题整个删了,修改后再发一遍就行了。)3在此基础上,我只能这样做。我得保护自己的声名,请您理解。我和武编辑交涉的过程,都原原本本记录了。4您觉着委屈,可这不是我造成的,是那个公众号和推荐者造成的。很显然,此事不但损害了我,也损害了您。现在,对于我的损害已经消除,绝不会有人认为那首诗不是我写的了。可对于您的损害似乎更大,您应当向他们交涉解决。如果不能解决,您似乎也可以写文章公开发表,把事情说清楚,我想大家都能理解的。5只要中华诗词学会微信公众号把那首诗删了,我的文章马上就能删除。握手问好。   杨:我同意你的意见。我也要求他们撒回重新编辑。我们共同努力!   我已与武编辑联系了。在此事未妥善解决之前,我有个建议〈也算是请求):在你的帖子中,将第一“被告”换为中华诗词微刊,将我的名字用“xx×”代替。这样处理,一是可以使中华诗词微刊着急,督促其尽快解决;二是对无辜的我伤害可以小一点。如何?   现将沈华维先生致武立胜的短信发你。说明各方都在做工作。我还是希望你将那微刊做为第一被告,将我的名字用“xxx”代替为宜。下面是沈华维先生致武立胜的短信:
立胜同志您好!
我刚才看到因为我推荐的那首诗而造成的风波,首先向您、学会网站、诗的原作者、转发者表示歉意。是我当时未经核实,错认为是转发者杨森翔的诗,轻易所为,本意是使作品能及时公布,没想到使几方都受到伤害,皆缘于我的粗心不慎。也怪我多事。我向作者本人和转发者表示歉意,说声对不起,还请谅解。
沈华维   狄:您好:1您在我的文章下留言,公布事实为好。我会给您的留言置顶。当然您另发文章也好。2我最初的文章,火力主要对您,是最为正常的反应,毕竟署名是您。如今您让我变换谴责对象,我是做不到的,因为公众号编辑已经向我道歉了,“举手不打笑脸人”。公众号不删诗,损害的是您,同时也损害公众号本身,对我已无损害,所以我也不用再谴责它了。3更为重要的原因是:我对于您、推荐者、公众号三者之间的关系如何,实在不了解。你自己为什么不公开发声,将事情原委付诸公评呢?握手问好。   杨:诗友你好。我年事已高,不愿多事,希望此事尽快解决。现在的问题不是出在我的身上,而是那个微刊平台。所以建议你尽快妥处。这样旷日持久地把我“示众”,己涉嫌违法。其法律依据如下:
②《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
③《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④《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全文
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0条: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以书面、口头等形式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 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9条:盗用、假冒他人名义,以函、电等方式进行欺骗或者愚弄他人,并使其财产、名誉受到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0条: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和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公民或者法人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后果和影响确定其赔偿责任。
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1条:侵害他人的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而获利的,侵权人除应适当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外,其非法所得应当予以收缴。
所以,我国公民和法人如果因为名誉权受到侵害而要求赔偿的,那么侵权人应该赔偿自己的侵权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而公民一并向侵权人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我国法院可以依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和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酌情决定。 我因没有您的其它联系方式,不好发截图以证清白,只好用复制粘贴的方式。下面是沈华维先生致武立胜的短信。可以证明:
立胜同志您好!
我刚才看到因为我推荐的那首诗而造成的风波,首先向您、学会网站、诗的原作者、转发者表示歉意。是我当时未经核实,错认为是转发者杨森翔的诗,轻易所为,本意是使作品能及时公布,没想到使几方都受到伤害,皆缘于我的粗心不慎。也怪我多事。我向作者本人和转发者表示歉意,说声对不起,还请谅解。
沈华维   诗友好!我是一个弱者,无辜者。事实真象已弄清,我认为矛盾的双方不是你我了,而是你与那个微刊平台的矛盾。讨回公道是应该的,我支持。但我认为你现在的做法似乎进入了一个误区:为了讨回公道,竟抓一个无辜的弱者为人质,似有不妥。请三思。我不愿多事,不愿惹事,也怕事。只求平静、安宁。盼望着。   狄:您好:您说您完全无辜,并不是推荐者和公众号的同谋,那您为什么不能自己公布事实真相?自己谴责推荐者和公众号?而非得让我谴责他们?对此我很不理解。您用所谓“名誉权”来威胁我,让我很不高兴!我的诗被抄袭了,署名是谁我就谴责谁,没有丝毫问题,且我的谴责有理有据,并不是骂人,也没有侵害任何人的名誉权。篡改诗题的政治错误,反正得有人担,不是您,就是推荐者或公众号。对此您黑不提,白不提,一味在我这里装可怜,不成就改为威胁,是何道理?!诗不删,文章即不删,这是我的底线。要不,我就把和您的对话作为“说明3”发表,交给诸诗友公评,您看如何?我认为,您自己很明白,侵害您的是推荐者和公众号,可是您不想得罪他们,就到我这里来疏通,想让我为您消除影响。这个我做不到。再次强调:您别再找我了,好好和推荐者、公众号编辑协商解决问题,要不您就自己发文说明真相。您再找我,我只好公开和您的对话了。握手问好。   杨:诗友息怒。我是个弱者,是个无辜者和受害者。我是夹在中间最受伤害的那一个。我不愿意多事一一因为我老了,沒有精力去惹事,而且也怕事。特别不愿意以炒作类似这次的风波而“出名”(这与明星们不同)。推荐者是沈华维先生,他的道歉短信我也发你了(因无其它联系方式,故不能发更具证明力的截图),武立胜的有关说明你也知道了。所谓“串通”一说便无根据了。另,如果我发声说明事情真相,你能删(或改)你的帖子吗?   狄:您好:(另,如果我发声说明事情真相,你能删(或改)你的帖子吗?):我凭什么和您做交易?不要再给私信我留言了。请你明日在我文章下面评论留言,今后我和您的交谈,都要在公开场合。握手问好。   杨:我的声明 一、2月20日,我在朋友圈里转发华夏戎狄的《为中印加勒万河谷冲突牺牲四烈士敬作古体》时,注明了【转发华夏戎狄诗文】,并且未改一字(有截图为证)。
二、我从来沒有向任何纸质或微刊投寄过上述作品(有微刊编辑与华夏戎狄的聊天纪录为证)。
三、《中华诗词》微刊发表上述作品是由朋友的误会造成的。朋友已向我和微刊编辑道了歉(请见附件)。
四、我是无辜的,但又是受伤害最重的。我希望风波各方能本着实事求是、互谅互让的精神,妥善处理。不要让我这个无辜的弱者在城头示众。
五、我保留维权的所有权利。请各方理解。
杨森翔 2.28..
一一一一一一一一
附件一:沈华维致武立胜的改歉短信
立胜同志您好!
我刚才看到因为我推荐的那首诗而造成的风波,首先向您、学会网站、诗的原作者、转发者表示歉意。是我当时未经核实,错认为是转发者杨森翔的诗,轻易所为,本意是使作品能及时公布,没想到使几方都受到伤害,皆缘于我的粗心不慎。也怪我多事。我向作者本人和转发者表示歉意,说声对不起,还请谅解。
沈华维
附件二:沈华维致我的道歉短信
首先表示歉意!如果因此使您受到伤害,那就说声对不起。本是好意,没想到是如此的结果,我们做事不慎,还请谅解。
再次致歉。   2021.3.1.华夏戎狄。   说明4:对于“说明3”的几点评论:   1本来事已平息,再起波澜,究其根本原因,在于中华诗词学会微信公众号的态度,就是“诚恳道歉,坚决不改”。对于此种态度,我是能接受的,已无反被指责抄袭之虞,也就够了。官办事业单位的工作作风问题,我可以批评,但是不宜和我的个人维权搅和在一起。我和武立胜先生商定的解决办法,如果损害了杨森翔先生的合法权益,也应当由中华诗词学会微信公众号负责。   2我发表《何物杨森翔,也敢抄袭、篡改我的诗!》,完全是正当的,属于合法的救济措施。后来再贴出此文并加说明,是为了客观陈述事件过程,以留存证据,也是完全正当的,也属于合法的救济措施。杨森翔先生要我更改原文,隐去他的名字,甚至要求我改换谴责对象,是我完全不能接受的,因为一旦篡改原文,此文的证据效力就大打折扣了。   3如今是,中华诗词学会微信公众号上,刊登着《杨森翔:为中印加勒万河谷戍边英雄作》,诗词吾爱网上,贴着《何物杨森翔,也敢抄袭、篡改我的诗!》及附加说明。杨森翔先生觉着自己被“示众”,其实是两处“示众”。如果说都有侮辱性,侵害了杨森翔先生的“名誉权”,哪一个侮辱性更强?具有正常羞耻心的人,都会认为是前者,俗语云“冤有头,债有主”,子曰“始作俑者,其无后乎”。如果有人认为是后者,那他的羞耻心就是变态的,近乎日本人的所谓“耻感”:坏事放在那里没问题,被揭穿了可不行。我“己涉嫌违法”?QNMD!中华诗词学会微信公众号才是“涉嫌违法”呢!   4于是,我很好奇,杨森翔先生是如何与沈华维先生交涉的,是不是也搬出民法、刑法来了?是不是也发了《我的声明》了?杨森翔先生在《我的声明》中说“我希望风波各方能本着实事求是、互谅互让的精神,妥善处理。不要让我这个无辜的弱者在城头示众”,这让我很不齿,因为他把我和沈华维先生、武立胜先生、中华诗词学会微信公众号归为一类,泯灭了沈华维先生、武立胜先生、中华诗词学会微信公众号侵害我权利的事实。王毅外长说“凡事都应有一个是非判断。人无是非,难以立信;国无是非,难以立世”,杨森翔先生应当好好学习体会。杨森翔先生对于沈华维先生、武立胜先生、中华诗词学会微信公众号,或许是弱者,可对于我来说,他有民法、刑法护体,哪里弱了?!要说无辜,在“说明2”之前,杨森翔或许是吧,可在那之后,他是否无辜,“说明3”已然做出了判断!   5杨森翔先生、沈华维先生、武立胜先生或许不是同伙,但他们同属中华诗词学会这个圈子,是肯定的。此圈子中人,地位是不同的,我的判断,沈华维先生地位最高,武立胜先生次之,杨森翔先生最低。沈华维先生好心汲引,虽说糊涂犯了错,杨森翔先生能坚决维权吗?他要是也搬出民法、刑法来,那才是见了鬼了。 我是最善于说理的,也最占理,但是杨森翔先生竟敢前来,就是认为我不是他那个圈子的大佬,遂意更好,不遂意也没什么损失。“向理不向人”,本是做人的基础,可是现今,什么“人际关系”的考量,什么“情商”的劝诱,还是很为流行的,所以杨森翔先生的“双标”,也并不奇怪。假设是杨森翔先生把别人的作品当作沈华维先生的作品推荐给武立胜先生(如果杨先生地位略高些,有此“资格”的话),会是现今的情况吗?作品怕是早就删除了。 我的推断:杨森翔先生是想在不得罪沈华维先生、武立胜先生的情况下,让我把《何物杨森翔,也敢抄袭、篡改我的诗!》及附加说明删了,使他免于被“示众”,至于《杨森翔:为中印加勒万河谷戍边英雄作》之“示众”,喜滋滋地想着以后还能在其公众号上接着露脸儿,忍了也就算了。也许我的推断并不正确,欢迎杨森翔先生以对话记录来反驳,我真是想知道,杨森翔先生是如何对沈华维先生进行“普法宣传”的。   6昨晚上,我就想,我要是遇到杨森翔先生面临的问题,会如何处理。这里就表一表决心,当然,诸友若认为是吹牛,也可以。假设站长一时疏忽,把张三的作品署了我的名发在诗词吾爱公众号上,张三不明就里,发文章把我骂成了猪头,我会请站长删除署了我名的张三作品,站长若是不允,我宁可和站长吵翻了,割袍断袖(好像用错了典故),也绝不会腆着脸去哀求、威胁人家张三!   2021.3.1.华夏戎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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